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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披露的基本案情显示,2014年10月至12月,时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徐某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某集团、某酒店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与徐某多次合谋,商定由徐某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某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某江将某上市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徐某,控制某上市公司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超出减持底价的部分五五分成。后徐某、徐某江按照合谋实施了操纵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徐某江互相配合操纵某上市公司股价,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某上市公司受徐某江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造成投资者损失,对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判令徐某、徐某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某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某、徐某江追偿。
一审宣判后,徐某江、某上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徐某、徐某江的责任认定正确,某上市公司的行为客观上为徐某、徐某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某上市公司系被实际控制人控制、驱动实施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内控机制失灵,对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前述责任主体相互之间能否追偿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就此作出裁判不当。江苏高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判令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连带向投资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江苏高院表示,本案系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近年来,利用持股、资金、信息、技术优势多方合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好用足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某上市公司内控机制失灵,徐某与徐某江通过控制公司发布公告的时间节点、内容实现操纵,某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行为客观上为徐某、徐某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连带向投资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警示震慑作用,有力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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